在判斷合同解除權是否已經消滅,主要從以下四種情形分析:
1、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權約定了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權利人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2、雙方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解除權消滅;
3、雙方未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亦未催告的,權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內主張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該合理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年;
4、由于未按時支付租金而使出租人具有合同解除權,但承租人表示支付后期租金而出租人同意的,解除權消滅。
權利因主張而成就,因放棄而消滅,合同解除權同樣如此。《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實踐中較難把握的是,法律未規定租賃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限,而當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將導致權利長期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我們認為,這種長期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況也是權利消滅的一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合同違約方)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對此,我們建議關于租賃合同的解除權行使期限可以參照把握。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fcjz/fwzl/zlflpx/8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