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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父母是中華兒女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難或身體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為自己個人方面的問題放棄贍養,另外對于收養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系未達到十分惡劣的程度,收養關系理應不予撤銷。再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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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遺產的財產分配,要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先行繼承,在特殊情況下也需要按照家庭成員的貢獻比例合理分配,如本案中根據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貢獻大小,酌定原告劉才夫婦各占共同財產的42.5%、被告劉燕占共同財產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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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當事人提供的遺囑進行效力認定時,應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判斷。只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均應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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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多子女遺產分割問題如何恰當處理,子女贍養父母為應盡義務,所花費的金錢不應在遺產中所要。遺囑需要遺囑人親筆簽名才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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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早就告知原告已領到賠償款,但訴訟時效不應以此作為起算時間點,因被告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從此時起原告已向其主張分割此賠償款,但雙方對此筆賠償款是否應當分割和如何分割并未達成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債尚未發生,仍在持續,故被告訴訟時效已超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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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扶養被繼承人較多的人,可以享有部分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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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一方名下房產分割給另一方不應單純以是否變更登記為權屬確認條件,而應依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判斷,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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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為家庭共同支出,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持卡人如無其他個人財產的,夫妻另一方仍應繼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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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恤金的性質和發放對象是特定的,因此不能像遺產那樣進行平分,應根據各個家庭組成的人員及死者生前對其扶養等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妥善、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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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中的“被扶養人”的解釋為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之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所謂遺腹子,是指孩子還沒有出生,父親就死亡,孩子出生后即被稱為遺腹子。遺腹子享有生活費賠償之請求權,不能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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