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鄒某與匡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審理判決匡某向鄒某支付貨款2萬元。后鄒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于2019年5月12日提取到匡某工資款16400元。法院查明涉匡某執行案件另有兩件,分別為2017年的牛某與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標的4萬元)、2018年的江西某化肥廠與匡某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標的7萬元)。
法院遂通知三案申請人共同到法院分配執行款。
【評析】
《執行規定》第88條第一款“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的規定,是指不同的執行法院分別執行同一被執行人,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優先執行,后來要執行的法院對該被執行人剩余部分的財產執行,即按照執行順序受償。適用該規定還必須具備另一個條件,即被執行人的全部或主要財產應當在足夠清償所有債務的前提下。
若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務,則應當依據《執行規定》第90條:被執行人是公民、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另一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之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抑或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之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之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民訴意見》)第299條:被執行人為公民、其他組織,在有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不足清償同一順序者,按照比例分配。……的規定按債權總額等比例進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提取了被執行人匡某16400元工資款,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三位申請人均不具備優先受償的條件,如按照《執行規定》第88條第1款進行處理,勢必損害其他債權人之利益。所以,應該按照《執行規定》第90條、《民訴意見》第299條對提取的匡某工資款按債權總額等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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