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部分與開商互為“父子關系”的物業管理公司,很容易出現對于房屋質量等問題不重視,以及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互相“踢皮球的現象。尤其是在涉及開發商利益時,物業管理企業常對開發商予以袒護,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矛盾加重,業主往往以拒付物業管理費來抗拒,加之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遲遲無法成立,前期物業管理時間很長,有的長達七八年,矛盾越積越深。
解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應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但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均是由開發商派生出來的,即使實行招投標,由于難以真正建立公平競爭的招投標機制,開發商派生出來的物業管理企業仍處于優勢地位,往往是其中標,這種建設與管理的“父子關系”依然普遍存在。
解決方法: 入住小區的業主們在符合條件后,也就是說小區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50%以上,或者是首套房屋出售并且交付使用已滿2年的,一定要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來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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