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不少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之間未訂立書面合同,甚至是房地產開發商派自己的“人馬”管理樓盤,未辦理委托物業公司管理手續,未與業主訂立物業管理合同等等。
在無合同約定并無規約可依的情況下,在處理物業管理糾紛時應注意一個突出問題:那就是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問題。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服務,除應辦理有關企業登記外,還應具備相應的等級資質、收費資質,并領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證書。對不具備法定資質卻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并產生了物業管理糾紛的,在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同意的情況下,限期物業管理企業補辦相關證書,并與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但證書補辦前的物業費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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