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是浙江省溫州市一家政服務公司負責人,她自稱是中華高級催乳師,因一場交通事故導致她的左手受傷留下后遺癥。彭女士認為,催乳師是靠手法幫人疏通經絡以哺乳嬰兒,手部受傷直接導致其催乳技能受限,便告到了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索賠182萬元。
2013年6月9日下午5點左右,李師傅駕駛單位車輛,在溫州市區金橋路左轉時,車輛頭部撞到了正在橫過道路的彭女士,造成彭女士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師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彭女士稱自己因此住院83天,后來因傷勢復發二次住院。事故發生后,彭女士已獲賠3.5萬元。但她認為因事故導致左手、右腿后遺癥,其無法使用催乳技能,故彭女士將司機李師傅、李師傅供職的單位、保險公司告到法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費、誤工費、單位經濟損失費、品牌損失費合計182萬元。
庭審中,雙方就彭女士的從業資格、手部受傷與事故是否有因果關系、賠償金額展開激烈辯論。
彭女士一方向法院提供了相關證據原件,唯獨證明其是“中華高級催乳師”的身份沒有提供證據原件。對此,被告方提出質疑,根據彭女士提供的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顯示,“中華高級催乳師”的證書是民間組織頒發的,而國家承認的催乳師從業資格證書應當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就此,無法認定彭女士的職業等級。彭女士一方反駁,催乳師屬于新興行業,早在國家承認催乳師這個行業之前,她作為專家參與了相關研討會推動行業發展。2011年國家才下發文件批準承認催乳師的就業資格證書,但這僅是就業資格證書,不是專家證書,彭女士是這方面的專家,“中華高級催乳師”是南京新中醫學研究院早在2011年之前頒發給她的,這個研究院在中華醫藥科學研究領域是權威,她認為可以通過研究院頒發的職業資格證認定她的職業等級。
182萬元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向法院申請對彭女士的傷勢進行鑒定。司法鑒定報告顯示:彭女士因交通事故導致骶骨骨折及右髖部、右肘軟組織挫傷,其傷勢及其后遺癥未達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標準規定,不構成傷殘。對于這份鑒定報告,雙方爭議很大。彭女士在庭審中左手纏著白色繃帶,她主張交通事故導致她的左手留下后遺癥,日常清洗衣物都成了問題,更別提催乳技能了。“根據醫院治療記錄和鑒定文書意見,她是右腿和右手受傷,但是現在聲稱左手無法痊愈,我們認為她左手的受傷與本次交通事故無關。”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說。
彭女士索賠的182萬元中,包括精神損失費100萬元、誤工費18萬元,單位經濟損失費24萬元、品牌損失費20萬元、后遺癥費用12萬元,其他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合計8萬元。經審理,法院不予支持彭女士關于精神損失費、后遺癥費、單位經濟損失費、品牌損失費的索賠請求,但支持了彭女士關于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的索賠項目,經計算金額為6.2萬余元,由于彭女士已獲賠3.5萬元,故判決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2.7萬余元。
■法官說法■
關于催乳師的身份,經法院調查,南京新中醫學研究院是一家經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其所頒發的“中華高級催乳師”職業證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CETTIC)頒發的“高級催乳師”職業資格證書之間沒有關聯,且經法院查詢,沒有發現彭女士具有經人力資源和社會會保障部所承認頒發的相關職業資質證書。
鑒定報告指出,彭女士的人身損害情況不構成傷殘,其治療已終結,不存在必須發生的后續醫療費用,且本次受傷也并沒有對彭女士的日常生活、社會交往產生不利影響。#p#分頁標題#e#
雖然彭女士所從事的催乳師行業對手部功能要求較高,但其所訴稱的左手受傷不能從事催乳工作卻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并且根據醫院所出具的住院病歷記載,她受傷的身體部位為右髖部、右肘,現有證據無法確證她的左手受傷,更不能證明其左手功能受限與本次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關聯性。
彭女士當庭申請為她搭脈治療的中華國際高級針療醫師為其作證。經查,該證人不具備醫師執業資格,其證言僅能證明給原告治療的經過,彭女士是不是因本次事故而留下后遺癥,單憑其搭脈診斷、直接開藥且不管何部位受傷的診療,尚不足以確證。
此外,鹿城法院認為單位經濟損失費、品牌損失費非我國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范圍,且彭女士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對此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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