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意見》
(滬高法民一【2007】第18號)
1、在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僅以擔保人為被告,一般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以擔保人為被告起訴至法院,通常應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此類案件的審理,不僅包括擔保關系,還包括主債務,既借貸關系。擔保的主要基礎法律關系為借貸,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是借貸關系成立與否。
2、債權人依據借條起訴債務人還款的糾紛,對借條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應視情況區別處理民間借貸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有當事人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于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是現金交付的,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據的,一般可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對于大額借款,涉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金額,當事人也主張是現金交付,除了借條沒有其他相關證據的,則還要通過審查債權人自身的經濟實力,債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及相關證人證言等來判斷當事人的主張是否能夠成立,僅憑借條還不足以證明交付錢款的事實。
3、借貸糾紛案件中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
此類案件處理中,首先應當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于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和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4、債權人起訴借款的夫妻一方還款,法院判決支持其訴請,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為被執行人,現債權人另行起訴,要求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的處理方式上海高原《關于貫徹審執兼顧原則的若干意見》(滬高發[2007]135號)第六條對此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債權人以債務人及其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告提起訴訟的,即使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一方不是合同當事人,立案部門一般也應準許。
(二)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追加債務人配偶為案件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應予準許,并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債權人僅以債務人為被告起訴并勝訴后,又訴請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的,審判部門應對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作出認定、處理。
(三)執行中,申請人申請追加債務人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且該債務形成與債務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執行部門一般應推定為共同債務并裁定追加;對符合《關于執行夫妻個人債務及共同債務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難以推定為共同債務的,可引導申請人起訴被執行人配偶或原配偶承擔連帶責任,立案部門一般應予準許。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其中的“明知”、“非法活動”的理解和認定對于能夠認定是由于賭博、吸毒販毒等非法行為產生的“債務”,即使其采用“借條”等形式出現,對此類“借貸關系”也不予保護。
對于債權人提供借款給債務人后,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販毒等非法行為的,法院對該債貸關系是否保護,關系是看債權人對債務人從事非法行為是否明知。如果債務人不能證明債權人明知自己從事非法活動,則該借貸關系仍受法律保護。#p#分頁標題#e#
6、用人單位以暫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因此引起的糾紛應區分情況予以處理高院民一庭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滬高法民一【2002】6號)中規定了“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占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相牽連的,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占有對方財物的行為,與勞動權利義務沒有關系或屬于非法占用或臨時占用,因此發生爭議的,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因此,在用人單位以暫支單形式向勞動者放款的情形下,如果該款項與勞動關系關聯的,如屬于預支工資、獎金或出差費用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否則,按照一般民事案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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