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2月程某因與劉某因房屋裝潢款糾紛訴至法院。原告程某訴稱被告劉某委托其對被告一處房產進行室內裝潢,包工包料,總價15萬元,雙方立有裝修書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劉某支付了13萬元,尚欠2萬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裝潢款2萬元。庭審中,被告劉某認可原告訴稱全部事實,但稱該房屋已被原房主強占可以向原房主索要,或者要等原房主賠償之后支付。最終法院確認該事實判決被告劉某支付剩余裝潢款2萬元。判決生效后,被告劉某與房主周某因房屋買賣發生糾紛索要賠償,其中就包括房屋裝潢等損失15萬元。而認定裝潢款15萬元的判決則被劉某作為主要證據提交。經庭審調查,訟爭房屋只是經過簡裝,裝潢價值明顯低于15萬元,前訴系虛假訴訟,認定事實錯誤。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這種前訴判決能對后訴裁判產生預決效力的事實,通常被稱為預決事實。司法實踐中,預決事實無需當事人舉證證明而可以作為定案依據。因此,部分當事人為謀取利息,惡意通謀利用訴訟手段,騙取生效判決,確認虛假事實。在后案的審理過程中,發現前訴系虛假訴訟,判決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分幾個步驟處理:
1、賦予案件相對方異議的權利?!蹲C據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預決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此條款實際上在確定預決事實免證效力的同時,賦予了相對方“證偽”的權利。在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于已生效判決認定的預決事實存在異議的,應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一方面要求當事人提供相反證據來削弱或推翻預決事實的證明力,并給予充分的舉證時間,另一方面要實質審查相當方提交的證據,根據提交的證據重新審查實施,判斷已生效事實的真偽。
2、及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對于事實認定確實有誤的判決,應及時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事實是判決的基礎,審判所確定的基礎事實錯誤,必然導致判決本身的錯誤。《民事訴訟法》在“審判監督程序”一章中已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再審。前訴認定的錯誤事實,不能通過另一起訴訟糾正,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改判才能推翻,后訴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發現前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應及時向當事人釋明,告知當事人提出審判監督的權利,也可主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誤判決。
生效判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改判才能推翻,在審理過程中如發現前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先中止本案的審理,而后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待前訴判決撤銷后再恢復本案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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