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債務人欠下巨額的債務不想歸還,但又苦于自己名下擁有房產等財產,為逃避債務他們希望通過買賣的方式,將房屋產權轉移給自己的親友,然而這一的行為是否真的就能達到逃避債務的效果了呢?
我們就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例:馬先生經營建材批發生意,黃某向馬先生購買過多次的建材,累計拖欠貨款200余萬元。馬先生委托上海律師起訴黃某,法院判決黃某向馬先生給付貨款200余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馬先生知道黃某名下有一套住房,市場價在300萬左右,可以償還債務。但出乎馬先生意料的是,黃某在訴訟期間將房屋以200萬元賣給你自己的舅舅,雙方不僅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還有支付款項的相關單據,并且該房產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
黃某的舅舅與黃某系親戚關系,他們之間的交易行為有別與無親友關系人員之間的交易情況,且交易價格明顯過低,黃某此舉明顯有逃避債務的嫌疑。為此,馬先生委托上海律師起訴要求撤銷黃某與其舅舅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在審理過程中,上海律師向法院申請對涉案房產進行了評估,評估結論為涉案房屋含裝修價值320萬元。
最終,法院認為房屋交易存在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遂判決撤銷了黃某與其舅舅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并確認房屋歸黃某所有。這樣,馬先生的執行才得以順利地進行下去了。
上海律師提醒在執行案件中,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存在轉移財產的情況,申請人應當及時提出異議,撤銷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的行為,從而有效保證執行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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