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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影視公司由張某、王某兩股東投資興辦,該公司與個體戶錢某簽訂了設備維修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錢某以該公司違約為由將其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令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二審法院判決維持。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機關發現該公司已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遂變更張某、王某兩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完畢后,張某、王某以該影視公司的名義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檢察機關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為由向法院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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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再審過程中,因申訴人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并且經審查,本案不涉及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故本案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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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要素在于確認股東張某、王某在訴訟中的身份,并且這種身份涉及到申訴階段、抗訴階段和再審階段相關法律問題的處理。此類涉及主體問題的再審案件在司法實務中并不少見,但由于再審程序相關法律漏洞以及缺乏相應的審理經驗,諸多的訴訟機理及程序機制也并未理順等原因,在司法實務界,對此類案件的裁判成為一個難點,因此對此類案件有重點分析的必要?;诖?,本文將重點放在再審訴訟主體問題的討論上。
一、本案所涉的幾個階段
從本案的起因出發,我們首先來分析本案所涉的幾個程序階段,階段不同,參與主體也不同。大體上講,本案歷經以下四個程序階段:(1)原審階段。根據該影視公司的起訴和上訴,本案歷經了原一、二審。原一、二審程序的當事人相同,為該影視公司和錢某。(2)執行階段。原審結束進入執行階段后,該影視公司營業執照被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并注銷,在法律意義上已不存在,被執行主體變更后,該階段的當事人為股東張某、王某和錢某。(3)申訴階段。股東張某、王某向檢察機關提起申訴,此階段的行為主體為股東張某、王某,對方為錢某。(4)抗訴階段,據抗訴機關的抗訴書,該階段的主體為“原某影視公司”和錢某。(5)再審階段。參加再審訴訟程序的為股東張某、王某和對方錢某。
我們接著需要簡要分析一下這幾個階段的關系。首先,第一、二個階段是法律規定的程序,也是最一般的訴訟程序,且第二個階段是依附于且服務于第一個階段的;其次,單從程序本身看,第三個階段也是一個法定程序,但其作為一個救濟程序,不是一般的,并且其不必然引起第四個階段。再者,第四個階段的抗訴程序一旦啟動,則必然引起第五個階段的產生。
綜上所述可以發現,法律規定的解決糾紛的幾個階段和程序,在本案幾乎都得以體現。如果說在這些階段和程序中主體都是相同的,本案就并無特別,但特別的是在不同的階段,出現了不同的參與主體,并且主體問題的處理,也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二、本案的適格當事人
1、適格當事人的界定
適格當事人,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在民事訴訟理論上,當事人適格可以分為兩種:(1)實質的正當當事人,即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作為訴訟當事人;(2)形式的正當當事人,即非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主體,享有訴訟實施權的人 。法院裁判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爭議,化解他們之間的糾紛,一般來講,我們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即爭議訴訟標的的主體)。根據這一標準,只要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以該民事法律關系為訴訟標的進行訴訟,就構成適格當事人。當然我們也不排除一些例外情況的存在,如管理人,權利追認人等,也可以在訴訟中作為適格當事人,本案未做涉及,這里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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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程序是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是一種糾錯程序,其針對的仍是原生效裁判的法律關系,基于此,再審案件的適格當事人,為原生效裁判的當事人。僅從此角度分析,我們可以得出,本案的適格當事人,應為原生效裁判的當事人,即該影視公司和錢某。但是,本案中影視公司已不具備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顯然不能作為當事人,更談不上適格當事人。這就涉及到下文要談的當事人變更。
2、當事人的變更
當事人變更,是指在訴訟中,根據法律規定或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原訴訟當事人被變更或變動為新的當事人的一種訴訟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中規定了兩種情形下的當事人變更。按照民事訴訟理論上的分類 ,一是法定當事人變更,主要是在訴訟過程中,出現了當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法人解散等情況時,按照法律規定,變更當事人;二是任意的當事人變更,是在訴訟過程中,因原訴訟當事人為適格,而發生的當事人變更,如當事人的追加等 。對照民事訴訟法律解釋中的當事人變更的規定,本案中當事人情形無法直接適用該規定。因為按照該規定,企業法人未經清算即被撤銷的,有清算組織的,以該清算組織為當事人,沒有清算組織的,以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為當事人。而本案中,影視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進行清算,也沒有清算組織,更沒有作出撤銷決定的機構。在此種情況下,對訴訟中的爭議,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所以針對該案還要找出裁判依據。
從上文對適格當事人的理論分析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從訴訟過程來看,案件的適格當事人也就是爭議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從裁判結果來看,適格當事人也是裁判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的享有或承擔者,即受裁判約束的人。對本案中影視公司股東張某、王某來說,在訴訟過程中,其不是爭議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裁判約束的人。但在執行過程中被變更為被執行人后,其繼受了裁判規定的影視公司的義務,從權利義務平衡角度來講,其也應繼受影視公司對原裁判所享有的權利,除實體上的外,還包括程序上的權利,如作為本案再審程序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等。所以,本文認為,股東張某、王某可以作為本案再審程序的適格當事人參加再審訴訟。
三、本案當事人問題之爭議
本文認為在本案中,股東張某、王某可以作為本案再審程序的適格當事人參與再審訴訟。對此有不同意見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至一百八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法解釋意見第199條至214條對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其中沒有案外人提出再審申請的規定,本案中張某、王某雖被變更為被執人,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了執行異議制度,但也沒有規定案外人有申請再審的權利;結合審判監督程序自身的性質和任務,可以認為,再審程序的適格當事人僅限于原審當事人,案外人不能參加再審訴訟,本案中張某、王某不是適格當事人;張某、王某作為被變更的被執行人,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被損害,法律已經規定了執行異議的救濟程序,其與原審判決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系。
我們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案外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權利,但是并沒有限定案外人不能參加再審訴訟,也沒有限定僅限于原審當事人參加再審訴訟。再審程序啟動方式有三(有意見認為僅有兩種),除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審查后啟動再審外,檢察機關可以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通過抗訴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自己決定對某一案件啟動再審。在后兩種情況下,當事人色彩在再審程序中并不是很濃厚,這種依職權啟動的再審更多的是傾向于法律的公正,在這兩種方式啟動的再審程序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原審當事人人缺位的情況,此時也不可能不分原因一律終結再審程序,這就需要考慮到一些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等因素,在存在權利義務繼受等情況下,對再審程序當事人進行變更。#p#分頁標題#e#
還需要指出的是,案外人的情況有很多種,它可以是原審當事人存在情況下的其他與案件有關系的人;也可以是原審當事人消滅后的權利義務繼受人。在前一種情況下,案外人不能申請再審,但如果原審裁判被抗訴機關提起抗訴或法院依職權行為提起再審,案件也可以進入再審程序,此種情況下原審當事人存在,并且案外人與原審當事人是相對獨立的,也就不存在適格當事人問題的爭議;在后一種情況下,原審當事人一方不存在,就應該考慮到某些案外人是否有替代原審當事人可進行法律行為的因素,如本案中張某、王某是原審案外人,但在再審程序中,影視公司不存在,其作為義務繼受人,可以頂替原公司進行訴訟,從個體角度分析,這樣并沒有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從制度角度看,也沒有違背審判監督程序的立法本意。當然,再審程序當事人變更的情形并不多見,也不是再審程序的一種常態,所以適用時應該充分考慮到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各種因素,否則很有可能會與再審程序機制本身不相符合。
[結論]
本案中,影視公司的股東張某、王某承擔原生效裁判履行義務最直接的原因是在執行過程中被變更為被執行人,這個因素的介入使其與原生效裁判產生了利害關系,受到了原生效裁判的約束,具備了原生效裁判當事人的特征,或者說是一種資格,其若對生效裁判不服,理應享有原生效裁判當事人所享有的救濟權利。所以本文認為在本案中,(1)股東張某、王某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2)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時應以股東張某、王某為申訴人,(3)再審程序啟動后,在再審程序中,應允許張某、王某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再審訴訟,再審結果應對訴訟主體的變化予以明確,并確認裁判結果對張某、王某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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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訴訟主體認定過程中的棘手之處主要在于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備,在再審訴訟主體規定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基本上是未作涉及。再審案件的審理雖然是按照一、二審程序進行的,但其畢竟有自身的一些特點,如果僅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定,有很多再審中遇到的問題無法解決。而當事人問題是任何訴訟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所以本文認為,對再審訴訟主體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對再審程序從制度上進行完善,勢在必行。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susongchengxu/34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