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間,通俗地講就是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必須要遵守的時間限制。如果由于當事人主觀原因耽誤了,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己負責。
一、期間的種類
訴訟期間分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兩種。法定期間直接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不得改變,不由當事人協(xié)商,比如:立案期間、上訴期間、申請執(zhí)行期間等。指定期間可以變更,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延長或縮短。比如:法院規(guī)定當事人在某日內提交訴訟材料,確定某日開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間內,出現(xiàn)了新情況,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確有困難,法院可依當事人申請對原定期間予以變更。指定期間雖然屬于可變期間,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間一經確定,不宜隨意變動。
二、期間的計算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的,其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例如:當事人在接到一審判決的十五日內有權提出上訴,這里的十五天應是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算,并不包括接到判決書的當天。
期間以月、年計算的,期間屆滿日期為屆滿月或年相對應的日。如果屆滿沒有相對應的日時,屆滿月的最后一天即為期間屆滿日。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發(fā)出公告,宣布公告3個月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這里期間屆滿日期應是次年的2月30日,但是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間屆滿日只能是2月28號。
如果期間的最后一天是節(jié)假日,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日,這里所說的“節(jié)假日”是指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節(jié)假日,比如:星期六、星期日、國際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春節(jié)等,但像婦女節(jié)、教師節(jié)等專為某一類人規(guī)定的節(jié)假日或某些民間節(jié)日,不包括在內。
另外,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比如:當事人是在9月16號收到的判決書,那么,當事人只要在10月8日前將上訴狀交郵即可,因為從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第二日起算,十五日上訴期屆滿本應是到10月2日,但國慶節(jié)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是10月8號,那么,10月8號就應該是法定屆滿期間,只要在此前交郵,不論法院在幾天后收到,都視為在上訴期間提出了上訴。
三、期間的順延與變更
在實際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耽誤了期間并非是由于主觀原因,而是發(fā)生了無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觀事由,比如:突然發(fā)生了地震、水災,或者當事人突患重病、遭遇車禍等,遇到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申請必須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提出,順延申請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如果法院審查認為,期限的耽誤并無正當理由,將駁回該申請。
當事人來法院訴訟,一定要看清楚傳票上的期日,期日就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會合進行某項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日期和時間。法院確定的期日當事人必須遵守,但是如果遇到當事人無法避免或克服的情況,比如:突患重病等,不能準時應訴,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經審查核實,一般會同意變更期日。但如果當事人未能準時到庭應訴,理由是看錯了開庭日期或沒有準備好訴訟材料,那么,法院將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按撤訴處理或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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