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1月10日被告王某與開發(fā)商大唐世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王某所購得該公司開發(fā)興建的商品房C棟3-4空鋪屋,房屋加框52.8萬元,首付26.8萬元,其余26萬元整辦理按揭貸款,貸款期限10年。2008年2月10日,原告謝某以自己的名義就上述購買的房屋向開發(fā)商大唐世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交納了首付款10萬元,后來又用更換票據(jù)的形式,將收據(jù)上的交款人改成被告王某的名字。2008年4月2日,被告王某的丈夫即被告周某以被告王某的名義向開發(fā)商支付了首付款9萬元,同年5月26日,原告的母親代替原告向被告周某的賬戶轉入6萬元,被告王某于同日向開發(fā)商交付了首付款6.8萬元。至此,從交款票據(jù)反映,2008年1月10日,被告王某向大唐世紀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購買的房屋共交付購房款25.8萬元。被告王某稱另1萬元購房款的票據(jù)已遺失,而房屋出賣方中盛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亦認可上述房屋首付已全部交齊。2008年6月11日,原告謝某離婚并將自己離婚財產分割所得現(xiàn)金17萬元存入到被告掌控的邱某賬戶上,同年6月15日,原告從該賬戶上轉賬取款5萬元。2008年7月24日,原告以被告王某的名義交納了水電立戶費3800元和代收辦證費8820元,2008年9月10日原告以被告王某的名義補交辦證費用5000元。該房屋交付后,被告將從開發(fā)商處領取的房屋鑰匙全部交給原告,原告謝某于2008年7月20將涉案房屋出租給案外人黃貴洋至2010年7月19日。該房屋的銀行按揭貸款自2008年9月起至2010年12月由原告謝某償還(按揭貸款人為王某)。2010年5月,原告的母親受原告委托找到被告王某,要求被告將該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王某遂掛失房屋按揭銀行賬戶,致使原告無法繼續(xù)償還。此后,被告王某在支付了5個月的按揭款后,于2011年5月償還了全部的銀行貸款。
另查明,2008年8月,該房屋土地使用權人登記為王某,房屋產權所有權人登記為王某,共有人是周某。在審理中,被告王某陳述,其于2008年1月向大唐世紀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購買的房屋系與原告謝某共同購買,雙方各有一半的產權。2008年農歷7月,謝某的母親找王某協(xié)商,要求王某出讓其一半的產權給謝某,但王某未同意。但原告謝某及其母親對被告王某上述陳述不予認可,并稱涉案房屋系原告謝某以王某的名義個人購買的。
二審補充查明如下:上訴人謝某為被上訴人王某、周某的親侄女。上訴人謝某持有購房合同原件、購房發(fā)票原件、辦證費用發(fā)票原件、銀行按揭貸款銀聯(lián)卡原件、房屋鑰匙。2008年6月12日,上訴人謝某與前夫辦理協(xié)議離婚,獲得17萬補償款。2008年7月20日,謝某作為房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黃貴洋簽訂了《房屋租賃協(xié)議》,租賃期限為2年,約定房屋租金為8000元。房屋出租后,租金由上訴人謝某方收取。2010年11月14日上訴人謝某方進行了錄音,被上訴人王某沒有提交受到威脅脅迫的證據(jù)。從一審上訴人提交的錄音材料、證人王治武的證言和法院對王治武的調查筆錄可以證實,被上訴人王某親口承認謝某方把購房首付款全部給付了,謝某購買了王某的13.4萬元份額,并將13.4萬元給付了,首付款26.8元已經全部交給了被上訴人王某方。
【爭議】
本案爭議房屋是誰購買?即房屋的首付款是誰支付,誰是房屋的實際購買人。
【評析】
上訴人謝某系被上訴人王某、周某的親侄女。因被上訴人王某在房地產公司做銷售,上訴人認為以王某的名義購買該房屋可以優(yōu)惠4萬元,基于親屬信任,再加上上訴人2008年處于婚變,上訴人謝某方就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把錢款支付給被上訴人王某方去購買房屋。從本案事實看,上訴人謝某持有該房屋的購房合同原件、購房發(fā)票原件、辦證費用發(fā)票原件、銀行按揭貸款銀聯(lián)卡原件、房屋鑰匙等與房屋相關的原始憑據(jù)。從一審上訴人提交的錄音資料看,被上訴人王某親口承認謝某方把購房首付款全部給了被上訴人王某。一審中錄音見證人王治武也證實王某曾自己親口認可謝某方把購房首付款全部給了被上訴人王某,法院對王治武的調查筆錄也可以證明王某曾經對王治武陳述過,謝某購買了王某的13.4萬元份額,并將13.4萬元給付了,首付款26.8元已經全部交給了被上訴人王某方。這些證據(jù)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jù)鏈,可以證實本案房屋的首付款全部由上訴人謝某交納。#p#分頁標題#e#
至于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資13.4萬元?,F(xiàn)分析如下:因2008年2月10日上訴人謝某交納了首付款10萬元,加上同年5月26日,上訴人之母代替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周某掌控的邱某賬戶轉入6萬元,兩者相加共為16萬元,如果加上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提出也出資13.4萬元,雙方的總額就為29.4萬,與房屋的首付款為26.8萬元不相符,不符合正常的邏輯。為此,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提出也出資13.4萬元的說法是不成立的。至于被上訴人王某提出2008年6月15日是向上訴人謝某借款12萬元。因為上訴人謝某已經通過錄音資料和證人證言證實該款是雙方通過結算后給付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的購房款?,F(xiàn)在被上訴人王某、周某稱是向上訴人的借款,應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涉案的12萬元要證明是借款,舉證責任在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如果不能舉證,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被上訴方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為此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提出2008年6月15日是向上訴人謝某借款12萬元而不是上訴人謝某支付的房屋首付款,這一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在上訴方謝某資金還沒到位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于2008年4月2日和5月26日向開發(fā)商房地產公司交過錢是事實,但在2008年6月11日,上訴人謝某離婚并將自己離婚財產分割所得現(xiàn)金17萬元存入到被上訴人掌控的邱愛姑賬戶上。四天后,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在銀行辦手續(xù)從該賬戶上轉賬5萬元給上訴人謝某。結合錄音資料和證人證言等證據(jù),該行為實際上是雙方之間的結算行為。涉案的12萬元系雙方通過結算后給付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的購房款。至于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方提出該房屋系雙方共同購買,最初有共同購買的意愿,因上訴人謝某予以否認,且沒有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對被上訴人提出該房屋系雙方共同購買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上訴人謝某在交付房屋首付款后,又承擔了水電上戶、房產辦證費18562元,且所有的水電發(fā)票、房產辦證費用發(fā)票原件均由上訴人謝某持有。辦理好按揭手續(xù)后,本案房屋的銀行按揭貸款從2008年9月14日至2011年元月14日也一直是由上訴人謝某在償還。之后沒有償還的原因是該帳戶被被上訴人王某注銷,導致上訴人無法償還。從一審上訴人提交的《房屋租賃協(xié)議》看,該房屋交付后謝某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協(xié)議》,租賃期限為2年。該證據(jù)可以證實該房屋由上訴人謝某在實際處置并使用收益。通過一審時被上訴方提交的對李少康的調查筆錄可以看出,該房屋出租時被上訴王某方知情,而且對該出租行為和租金收益沒有異議。通過上述分析,本案的房屋首付款是由上訴人謝某支付的。房屋交付后又承擔了水電上戶、房產辦證費用、初期按揭的義務,該房屋的購房合同原件、購房發(fā)票原件、辦證費用發(fā)票原件、銀行按揭貸款銀聯(lián)卡原件、房屋鑰匙等與房屋相關的原始憑據(jù)均在上訴人謝某處,涉案房屋亦由上訴人謝某實際占有和使用。從雙方各自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看,除了涉案房屋登記在被上訴人王某、周某名下外,被上訴人王某、周某沒有占有其他與涉案房屋相關的原始憑據(jù)。為此,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購買人應認定為上訴人謝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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