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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定金是否應該按照定金罰則歸還的認定時,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及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對定金的性質進行了約定都是重要的判斷因素。只有當雙方的合同已經成立時或者雙方在合同中對定金的性質有過約定,才能按照定金罰則歸還定金,否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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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買受人未履行應盡義務導致與買受人簽訂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賣受人可以依據法律及合同的約定要求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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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動產權利變動以登記公式為原則,但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買受人對不動產享有一定權利,可以對抗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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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問題不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駁回原告謝某要求連某立即遷出戶口的起訴;違約金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內,判決被告人連某賠償謝某5萬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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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惡意違約,造成房屋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應以房屋市場價值和購房成本之間的差價為準,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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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任何惡意串通對抗第三人的行為,則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即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不能隨意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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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前期均積極履行了合同的義務。簽約后,買家在合同履行期限內將購房款匯給中介,賣家未前往領取。由于合同雙方對購房的具體款項產生異議,買家基于不安,將購房款領回,買家不存在違約,賣家無權行使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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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通過再審,撤銷生效調解書,使被執行人出賣房屋的行為不成立,該房屋才可作為這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執行標的才有法律依據。在沒有撤銷生效調解書之前,該房屋不能作為本案執行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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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農村房屋連環買賣合同進行效力認定時,只要屬于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都應當對其有效性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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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登記是登記機關對該不動產當時權屬關系及表現狀態的認可和證明,其并不創設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是否享有對不動產的權利,應依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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