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賣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給相鄰方構(gòu)成了妨礙,相鄰方訴請買房人拆除的,買房人以該搭建物非自己所有抗辯,理由不成立。 (2)買房人為正常使用房屋之需要,欲恢復(fù)出賣人改變的房屋原始設(shè)計結(jié)構(gòu),相鄰方以買房人買入房屋時已接受既成事實為由進行抗辯的,如不形成相鄰妨礙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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