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12月4日、12月16日兩度開庭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對廣受關注的泰州1.6億天價環保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二審判決,認定一審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糾正一審確定的履行方式與履行期限。此案由江蘇高院院長許前飛擔任審判長,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代表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
常隆公司、錦匯公司等6家公司系在泰興市經濟開發區內從事化工產品生產的企業。據介紹,從2011年至2013年,常隆公司等6家化工企業將廢酸委托給沒有危廢處理資質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裝的船舶,將2萬多噸廢酸偷偷倒入河中,造成嚴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環境污染罪獲刑2至5年。此后,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作為公益訴訟方,向排污企業提出了高額索賠。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公開審理,一審裁定6家企業支付1.6億多元的索賠金,用于環境修復等。據報載,該案判決無論是刑事部分還是民事賠償,都史無前例。
12月4日與12月16日,常隆公司等6家企業不服,提出上訴的案件,在江蘇高院公開開庭,院長許前飛擔任審判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代表檢察機關發表出庭意見。雙方庭審圍繞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是否有訴訟資格、6家企業處理廢酸的行為與環境污染有無因果關系等三個爭議焦點進行調查與辯論。第一次庭審休庭后,合議庭法官專程去泰興市聽取了訴訟各方以及當地環保部門意見,各上訴人均已著手增加技術改進的投入,改進工藝。法官在泰興期間現場查看了有關企業的副產鹽酸處理方式,對如何從源頭上來防止副產鹽酸、硫酸去留等做了了解。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邵建東代表檢察機關出席了該案二審的兩次庭審,就雙方爭議的焦點發表了檢察意見。邵建東支持原告起訴要求,支持一審判決,警示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同時,要樹立起環保意識,承擔起法律義務,擔當起法律責任。在庭審的最后陳述中,上訴人都表示對污染事件感到遺憾和痛心,并承諾將以此為教訓。被上訴人則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
在今天的判決中,江蘇高院認為:泰州市環保聯合會依法具備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一審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和原審被告處置其生產的副產酸的行為與造成古馬干河、如泰運河環境污染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上訴人和原審被告依法應當就其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記者注意到,在關于原審判決對賠償數額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上,江蘇高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傾倒副產酸數量的認定準確。各上訴人雖然就一審判決認定被傾倒副產酸數量提出異議,但均未完成舉證。一審判決對修復費用的計算方法適當。一審根據6家公司副產酸的虛擬治理成本、被傾倒的數量,再乘以III類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推薦倍數4.5至6倍的下限4.5倍,判決常隆等6家公司合計承擔160666745.11元并無不當。江蘇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程序合法,但所確定的判決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不當,訴訟費交納金額亦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應予糾正。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且能夠在該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上述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如常隆等6公司能夠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憑有關部門提供以上相關證明向泰州中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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