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轎車送到洗車行,不料發動機進水導致車輛損壞。記者12月29日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這起因洗車引起的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洗車行被判賠償16.5萬余元。
2013年5月3日,畢女士名下的白色寶馬轎車開至陸橋公司清理汽車內飾及外部。陸橋公司店員在清理內飾后將車輛開進洗車房,清洗汽車外部后,車輛無法啟動。陸橋公司店員將汽車拖至另外一車間,發現缸體有脫落,已拉缸。此后,畢女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陸橋公司賠償車輛貶值加上修理費141994元以及打車費、誤工費、租車費、拖車費、鑒定費等,共計329702.2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車輛系正常行駛進入陸橋公司店內,可見車輛當時的狀況是正常的,未有發動機不能正常工作的情況。在陸橋公司對涉案車輛進行清洗后車輛無法發動,雙方報警,經民警調解未達成一致解決方案。畢女士將車輛拖至山晟汽修,此后又將車輛拖至寶馬盈之寶4S店,該店對車輛進行了拆解檢查,并提出相應的維修報價方案。經鑒定,該車輛系進水導致車輛發動機損壞。
畢女士對于涉案的車輛享有所有權,作為消費者,在其將涉案車輛送至陸橋公司店內接受洗車服務過程中,車輛置于該公司控制之下,該公司不得損害涉案車輛,如有損害應予賠償。
法院認為陸橋公司對涉案車輛提供服務過程中,車輛發動機進水損壞,陸橋公司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畢女士相關經濟損失的責任,包括車輛維修費及車輛貶值損失。至于畢女士所列舉的其他損失,法院考慮其維權需經常外出的情況予以酌定,應由陸橋公司承擔。法院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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