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夜里騎車回家,不幸跌落在路邊的排水渠中,導致面部多處受傷。事發后,張先生與北京某路橋養護中心協商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先生遂將道路養護單位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路橋養護中心賠償原告488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凌晨,張先生騎自行車沿昌平區立湯路由南向北行駛到某一路口時,想要左轉后繼續向前行駛。在轉向輔路的拐彎處時,因路面塌陷,張先生不慎跌入排水渠內,造成面部多處挫傷、擦傷。
原告張先生訴稱:事情發生后,他前往北京某醫院就診,醫院處理完傷口后,出具了診斷證明,建議張先生全休三天。張先生共花費醫藥費259.85元。但因為張先生從事的是汽車銷售工作,面部受傷嚴重導致其不能正常地接見客戶,所以向單位請假在家休養一個月左右。事后,張先生與路橋養護中心就賠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因此他訴至法院,要求負責該路段的養護公司賠償醫藥費250元、誤工損失費8500元。
被告北京某路橋養護中心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訴狀和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所受傷害是由于被告的道路養護不當行為造成的。
昌平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路橋公司作為市政道路的管理方,對因道路塌陷導致的人身傷害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原告張先生在光線不好的夜間騎行,理應盡到注意觀察義務,謹慎慢行,但卻因自己疏忽導致摔傷,具有明顯過錯,亦應對其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綜合考慮原被告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原告自身應承擔20%的責任,路橋公司承擔80%的責任。醫療費有正規醫院的證明,予以確認。誤工收入部分,因原告未能提供正式勞動合同和納稅證明,因此原告主張的收入損失無法確認,將參照醫院出具的休假建議予以確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北京某路橋養護中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張先生醫療費208元、誤工費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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