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孫滿堂本是幸事,89歲高齡的馬某卻因子女的贍養問題鬧上法庭。近日,山西省文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原告馬某訴被告曹某香、曹某寶等七人贍養糾紛一案,判決被告曹某香、曹某寶等七人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200元,從2014年9月份開始每月5日前支付;曹某香、曹某寶等七人每人支付原告醫療費327.30元。
89歲高齡的馬某與丈夫(已故)共生育8個子女,均已成家立戶,長子因病已逝,現有子女曹某香、曹某寶等七人。原告訴稱,自己患有心梗、高血壓等多種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平常飲食起居需要人護理。其間,因患病住院共花費4萬余元,由除被告曹某寶外的六個子女均攤,護理?,F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七個子女每人每月支付其贍養費(包括生活費、醫藥費、護理費等)357元;請求判令被告曹某寶支付其第七次住院的醫療費4701.8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曹某寶辯稱,自己并未推倒過母親,也未給其吃生飯,平時被告孝敬母親是隨心的。自己已年近7旬,沒有固定收入,加之身體不佳,體弱多病,也同意贍養母親,每月支付100元贍養費。被告曹某峰辯稱,不同意出357元,愿意出200元。其余幾名被告,除被告曹某香辯稱,現已退休,還是承擔不起贍養費外,其余四名被告曹某英等均同意出贍養費357元。
文水法院經過幾次調解未果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原告請求被告曹某香等七人給付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請求贍養費偏高,該院依據2013年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6017元,并考慮原告的實際情況,該院酌定被告曹某香、曹某寶等七人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贍養費200元,原告的醫療費2291.40元,七被告應平均分擔327.30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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