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兩被告系兩原告兒子及兒媳,兩被告在XX河擁有面積為100.97㎡的房產;78㎡的地皮;小車一輛。另外唐生(化名)婚前購得XX路商居樓及門面。因兩被告2008年10月20日提出離婚訴訟,將家庭財產以夫妻名義進行分割。兩原告遂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訴,要求分割價值29 4210元的家庭共同財產。
【案件焦點】關于房屋財產的分割問題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面積為100.97㎡的房產;78㎡的地皮;小車一輛系唐永(化名)、唐生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唐生婚前購得的XX樓及門面也視為唐永、唐生的夫妻共同財產,但唐永與唐生必須珍惜夫妻感情,如果唐生有婚姻過錯,唐永要求解除婚姻關系時,唐永有權要求將XX樓及門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唐永自身原因或者唐生沒有婚姻過錯的情況下,唐永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則唐永無權要求將XX樓及門面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本案受理費7600元,減半收取3800元,原告自愿負擔。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
【總結】對于夫妻感情不和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雙方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基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簽下協議做出承諾是被法律支持和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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