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與被告于1995年同居生活,并于2000年3月3日登記結婚?;楹鬅o共同子女。
另查明,原告2007年、2008年承包煙草公司XX分公司煙水配套工程結算資金共計420291.79元,煙草公司支付30余萬元,余9萬余元未支付。
同時查明:欠萬XX人民幣5000元,欠查XX40000元,欠查X5000元。欠中國農業銀行XXX分行人民幣60000元。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1992年同居生活,2000年領取結婚證。同居期間原、被告共同出資搞建筑,收入用于添置財產和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為家庭瑣事發生吵打,由于雙方矛盾加深,被告經常對原告辱罵,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雙方無法繼續生活在一起。特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分割財產并判令被告給予原告經濟幫助。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的家庭暴力不存在,雙方感情較好,感情未破裂,是原告要離婚,自己不同意。1992年同居不實,被告與前妻是1995年才離婚,搞建筑收入用于家庭不屬實,財產為被告婚前財產。
【評析】認為,原告與被告于1995年開始同居生活,雙方在同居5年后領取結婚證,證明雙方婚姻基礎較好,且感情一直較穩定。雖然近期因各種原因雙方產生一些矛盾,造成夫妻關系出現裂痕,但只要雙方在今后生活中能改正各自的缺點,互諒互讓,加強溝通,其家庭關系仍能維持和諧。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以及存在家庭暴力,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總結】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不可因為一點問題就爭吵,應和和美美的共同經營生活。感情是需要雙方共同經營的,出現矛盾要及時解決,切勿逃避或者盲目爭吵沖動做事,那樣往往會導致一個家庭得不幸。只要雙方加強溝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為了維護社會與家庭的穩定,也為了兩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夠健康、快樂地成長,應該和睦相處共同經營生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flpx/262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