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縣法院于2013年3月受理甲公司訴乙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甲公司申請保全乙公司在某銀行賬戶上的資金500萬元并提供自有房屋1套作為擔保。同月5號,某縣法院作出凍結乙公司銀行賬戶資金500萬元(期間為六個月)、查封甲公司房屋1套(期限為二年)的民事裁定,并向某銀行、某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分別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和民事裁定書。7月,法院對于案件作出判決,雙方未上訴,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013年8月3日,甲公司申請解除對乙公司銀行賬戶資金和甲公司房屋的保全。法院裁定解除了對乙公司銀行賬戶資金的保全。在某縣法院詢問乙公司是否同意解除對甲公司房屋的保全時,乙公司表示將訴請甲公司賠償保全不當給其造成的損失,不同意解除對甲公司房屋的保全。
【評析】
一、不宜告知乙公司應向某縣法院提出申請。法院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若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賠償保全不當產生的損失,應另行提起財產保全損害賠償之訴(后案)。當受理后案的法院是其他法院時,其他法院可根據乙公司申請或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
二、不宜告知乙公司向某縣法院申請延長保全期限。根據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原則上應是審理法院或者執行法院的相關規定,當審理后案的法院和乙公司勝訴后執行甲公司房屋的法院均不是某縣法院時,如由某縣法院受理乙公司申請并作出延長保全期限的裁定,不僅會導致某縣法院自己在立卷歸檔方面的不便,而且會導致當事人往返多家法院的不便,同時還會導致審理后案的法院以及執行后案的法院在保全銜接方面的不便。
三、告知乙公司應在保全甲公司房屋期間界滿之前起訴有失妥當。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屬強制性法律規范。當事人如通過訴訟方式救濟其權利,應在訴訟時效期間之內提起訴訟,否則將承擔不利法律后果。但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什么具體時間提起訴訟,屬于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的事項。除法有明文規定之外,不得縮短或變相縮短當事人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期間。2013年8月3日某縣法院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乙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可能因甲公司申請保全的行為受到損害,其提起財產保全損害賠償之訴的訴訟時效于次日起算并于2015年8月3日界滿。
四、應當告知乙公司可在保全期限界滿之前向有權受理其財產保全損害賠償之訴的法院申請保全和怠于行使權利的法律后果。甲公司敗訴后,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對甲公司房屋的保全,意味著乙公司可能向甲公司主張保全不當的賠償責任。但是,乙公司最終是否訴請甲公司賠償損失,屬于乙公司的權利,其可行使也可放棄。此時,某縣法院釋明的重點不在于告知乙公司起訴的權利以及起訴的期限,而在于告知尚未解除的保全應當如何處理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
綜上,某縣法院應告知乙公司在本案查封甲公司房屋的保全期間界滿之前(即2015年3月5日前),可向有權受理乙公司訴甲公司財產保全損害賠償之訴的法院申請保全甲公司的房屋。如因乙公司怠于行使權利導致對該糾紛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未在本案保全期間界滿之前采取(輪候)保全措施的,對甲公司房屋保全的效力將自動消滅。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susongchengxu/157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