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鄧某于2013年11月初因工傷事故死亡。同年11月鄧某原單位某建材廠與原告劉某(死者鄧某之妻)、倆被告(死者鄧某的父母)就鄧某工傷死亡賠償事宜簽訂了一份《工傷死亡賠償協議書》,約定由某建材廠向原告劉某、倆被告一次性賠償總計696000元。具體款項為:喪葬費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包括鄧某父母的份額201600元及鄧某遺腹子的份額2592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錢款已賠付并由被告方實際領取。同年11月9日,原告劉某生育了一男孩。同年11月25日,劉某經倆被告同意把孩子送給他人撫養。后原、被告對賠償款的分配(主要是遺腹子的份額問題)產生糾紛,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分割賠償款。
【評析】
被送養的遺腹子對生父的死亡賠償金亦應享有份額。理由如下:
一、首先確定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依據《侵權責任法》中“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賠償金的所有權應歸屬于近親屬,而并非死者?!独^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所以死亡賠償金是被侵權人死亡后才取得的財產。因此,無論是死亡賠償金的請求主體,還是取得時間,都能得出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的結論。
二、遺腹子對于賠償金也享有相應份額。根據《民通意見》第12條規定的民法上“近親屬”的范圍:“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這其中子女就包括遺腹子。孩子雖然在其父死亡時還沒有出生,但其出生已經具有必然性,也有接受扶養的權利,應當與其他近親屬共同擁有對死亡賠償金支配的權利。在本案中,用人單位與死者近親屬劉某與鄧某父母就死者死亡相關事宜簽訂的賠償協議也預留了遺腹子。
三、我國《收養法》有下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而在本案中,孩子是在生父鄧某死亡之后被送養的,有權分得死亡賠償金,不存在被送養的遺腹子對生父遺產的繼承權亦因其被收養而消滅的問題。
綜上所述,被送養的遺腹子對生父的死亡賠償金亦應享有份額。在本案中,遺腹子有權參與生父的死亡賠償金份額的分配。由于他已被送養,法定代理人由其生母劉某變更為現在的養父母。因此,法院應該通知其養父母來參加訴訟。
【判決】
本案中,已被送養子女的子女可以參與分配親生父親的死亡賠償金。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157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