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魏某與田某兩家的小孩為瑣事發生吵鬧,魏某的丈夫帶小孩到田某家弄清事實真相,魏某隨后跟去,在對話中雙方發生言語、肢體沖突,田某的右手受傷。事后雙方單位領導組織調解,達成了“魏某向田某賠禮道歉、負責田某治傷的全部費用”的協議。田某治傷支付醫藥費73元,但魏某沒有按照協議履行賠償義務。田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魏某賠償。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田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魏某不服并不斷上訪反映情況。本案經過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兩次再審。此后,魏某仍不服,高級法院又裁定再審本案,經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三級法院的三次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原審法院依法受理后決定開庭審理本案,在開庭前,田某自愿申請撤訴,法院審查后裁定準許撤訴。
【評析】
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是指上級法院對生效之民事案件依法裁定進行再審后,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之案件。民事再審發回重審制度是對原一審甚至二審法院審理的全盤否定,它使原審法院之所有工作歸于無效。案件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必須要另行組成合議庭,確定舉證期限、送達、開庭、判決,整個案件一切須從頭開始。
本案被依法撤銷后發回重審,是民事再審發回重審案件,因此,本案在重審時就自然恢復到案件之初始狀態,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第一審程序審理。在審理過程中,作為賠償權利人的田某自愿撤回起訴,是當事人自由處分其訴訟權利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法院須尊重和保障其法定的權利得到實現,田某的撤訴行為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沒有其他不宜撤訴之情形,法院須準其撤訴。因此,原審法院審查后準許田某撤訴,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若本案在決定再審時,只是中止原審判決之執行,未撤銷原審判決,那么田某申請撤訴就不應準許,原審法院對本案須繼續審理,在查明案件事實之基礎上依法作出撤銷、改變或維持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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