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馮某起訴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件在審理中,馮某聽說湯某等10人正申請執行唐某的一套房屋,且該房屋目前是唐某僅有的財產。于是,馮某立即向執行法院執行局提交申請書,要求進行參與分配。
馮某認為,雖然其訴唐某一案正在審理,尚未結束,但其與唐某之間的借款是事實,有借條及銀行匯款憑證能夠證明,且按《民訴意見》第297條的規定,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已經起訴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其可以申請參與分配。如現在不允許其進行分配,以后其權利難以實現。
【評析】
關于執行參與分配的申請人的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民訴意見》和《執行規定》規定的并不一致?!睹裨V意見》第297條確定的申請人可以包括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和已經起訴的債權人,而《執行規定》第90條則規定可以申請執行參與分配的只有是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同時,《執行規定》第93條又規定了雖無執行依據但享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分配。由此可見,《執行規定》更改了《民訴意見》所確定的債權人的范圍,在兩個司法解釋有沖突之情況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之法律適用原則,應適用《執行規定》,即申請執行參與分配之主體為其他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之債權人或雖無執行依據但對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之財產享有優先權或擔保物權之人。
《執行規定》第90條之所以將能夠申請執行參與分配之主體限制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其目的主要在于盡快處置被執行人之財產,提高案件執行之效率,充分實現債權人之合法權益。如果申請執行參與分配包括已起訴之債權人,不管是先提存保留一定的份額還是直接參與分配,雖能夠擴大法律保護面,保障這部分債權人之利益,但存在很多問題,如起訴的債權是否為虛假債權,債權的數額如何確定等等,即便解決了這些問題也會使參與分配程序變得冗長不堪,執行參與分配的標的款分割也會推遲等問題,反而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如果將能夠參與分配主體僅限定在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那么其他已起訴的債權人的利益將如何進行保護?若不允許這部分債權人申請執行參與分配,不只對這些債權人略有不公,也會產生很多問題。本案如不同意馮某進行分配,雖然之后取得執行依據,也能申請對唐某強制執行,但可能唐某的所有財產均被執行完畢,導致馮某債權無法實現,而且僅因申請時間之先后,同樣性質之債權人馮某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要兼顧執行參與分配之公正與效率,在堅持取得執行依據為基本原則之前提下,通過對已起訴但尚未取得執行依據之債權人申請執行參與分配設定必要的前提條件(如提供一定擔保并經其他債權人),再準予其參與分配。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susongchengxu/2096.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