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化某具狀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宮某離婚,經審理查明,化某的父親與宮某的外婆系同胞兄妹,也即化某與自己的表姐女兒結婚。
【評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一方三代還是雙方三代。然而我國世代計算的方法為一輩為一代,在直系血親計算時,以已身為一代,然后由自身向上或向下數,向上數到父母為二代,數到祖父母為三代;向下數到子女為二代,數到孫子女為三代,依此類推。
在計算旁系血親的時候要根據旁系血親之間的同源關系來確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屬于兩代以內旁系血親,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依此類推。
旁系血親代數的具體計算方法是:從兩個旁系親屬分別往上數到雙方同源血親,其自身為一代,如果兩邊數目相同,則任一一邊的數目即為他們的代數;如果兩邊數目不相同,則以大的數目為其代數。
具體到本案中,化某與宮某的同源為化某的祖父母。從化某一方來算,化某本身為一代,數至化某的祖父母,即化某-化某的父母-化某的祖父母則為三代;從宮某一方來算,已身為一代,那么數至化某的祖父母,即宮某-宮某的母親-宮某的外婆-宮某外婆的父母(化某的祖父母)則為四代,也就是說化某是三代,而宮某為四代。
因此,化某與宮某系四代旁系血親,他們并不在《婚姻法》禁止結婚的三代以內,因此雙方是可以結婚的,婚姻關系有效。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hyxg/hyjdal/2095.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