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機關的被訴行政行為被撤銷,如果是因系第三人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機關又盡到了應有的審查義務,該訴訟費用應當由提供虛假材料的第三人承擔。
【案情】
張小姐與某在線網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原系A公司股東。2013年1月16日,A公司向區工商局提出股東的變更登記申請。區工商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經審查作出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將A公司股東由某在線網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股東張小姐變更為某在線網絡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股東李先生。A公司不服對股東的變更登記,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變更登記行為。
依張小姐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為:送檢《網絡服務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網絡服務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上的“張小姐”簽字字跡與送檢樣本字跡“張小姐”均不是同一人書寫。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根據公司法第七條第三款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區工商局作為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具有對本轄區內的企業進行變更登記的法定職責。第二,A公司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提交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材料,工商局據此準予變更登記,符合規定。但相關文件上的簽名非張小姐本人所簽,工商局據此久作出公司變更核準通知書缺乏合法的事實基礎。第三,工商局依法受理A公司的變更申請后,對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了審查,作出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并不違反法定程序。
綜上,工商局作出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符合法定程序,但缺乏事實依據,系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因A公司提供的股東會決議不真實,導致事實依據的缺乏,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登記主管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真實性是否承擔相應責任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1]第67號)的規定,本案的責任在A公司。遂判決撤銷區工商局作出的核準A公司股東變更登記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案件受理費50元及鑒定費2400元,由A公司負擔。
宣判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江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A公司負擔。
【評析】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不是法院應否撤銷工商局作出的工商登記行為,而是案件受理費和鑒定費用由誰承擔問題。我們認為本案訴訟費用應當由A公司承擔。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首先,訴訟費用的承擔應依照當事人在案件中的過錯來劃分。在工商登記案件中,法院審查對象工商登記行為,法院最終撤銷的理由是由于A公司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在案件中,張小姐起訴的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自然不需要承擔費用,工商局已經履行了根據一般公務人員的認知常識所進行的審查義務,不能苛求所有的行政人員有能力鑒定筆跡,因為工商局沒有過錯故也無需承擔訴訟費用。剩下的就是提供虛假材料的A公司,因其是過錯方,原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由A公司承擔訴訟費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对V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但如何理解敗訴需要考慮法院判決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在本案中,撤銷的是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影響最大的卻是A公司,因此實質敗訴的是A公司而不是工商局,故由A公司承擔訴訟費。
再次,由提供虛假材料的A公司承擔訴訟費用能起到較好的引導作用。懲處不誠信的當事人,保護誠信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遵循的,在訴訟案件中讓提供虛假材料的A公司承擔訴訟費用有利于社會誠信機制的維護。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susongchengxu/2140.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