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駕駛客運公司的大巴至目的后,乘客下車后,李某在倒車停放的過程中,不小心將剛下車的乘客余某撞倒,致使李某受傷。
事后,交警部門下達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應由李某承擔全部責任。
客運公司已為該大巴投保了第三人責任險。事后,客運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索賠。
【分歧】
對于本案的乘客余某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范圍產生了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余某是搭乘車的人,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人,遵照保險條款的規定,屬于第三人責任險免賠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余某屬于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范圍,保險公司應該依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和保險單的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乘客下車后被撞,能否認定為“第三人”。
首先,第三人責任險中的“第三人”:保險人是第一人;被保險人或使用保險車輛的致害行為人是第二人;屬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保險車輛下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的第三人。
其次,對第三人的原則性規定是在保險車輛事故發生時,第三人位于保險車輛下,而非駕駛又或搭乘者。本案中,乘客余某在到達目的后下車,其身份就從車上人員發生了轉變,所以,李某應該是在第三人的理賠范圍之內。
最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的第三人責任險的免責范圍包括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這里所指的車上人員應該是指“意外事故發生時”,因此,本案中李某在事故發生時在車外,已經不再屬于車上人員。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jjht/ysht/ysjdal/2139.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