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糾紛可能由刑事犯罪引起,也可由其他行為而引起,而民商事糾紛中出現嚴重的違法行為,從而導致刑事犯罪的情形也大量存在,這樣,當事人的同一行為,既可能違反了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又可能違反了刑事法律的規定。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系法律是從民事、行政、刑事多層次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于法律規范的競合,從而導致了當事人責任承擔上的競合,而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又分屬不同的機關,且程序也不相同,因此在認識上有時意見往往并不一致,在實務操作上會產生交叉。不同的社會關系需要不同的社會規則來調整,同樣,作為社會關系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法律關系,需要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對于刑事法律關系則需要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來調整,對于民商事法律關系則需要民商事實體法和程序法予以調整。所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分開審理的標準并非是法律事實,而是法律關系的性質。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涉及民商事糾紛和刑事犯罪嫌疑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和刑事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別立案和審理。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只要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受理。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那一案先處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看個案的情況而定。如民事案件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則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刑事案件優先;反之,民事案件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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