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案件,多數發生在一些小工廠、小作坊、農村自建房、裝修、裝飾等業務中,此類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1、安全意識淡薄。提供勞務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專業技術,接受勞務一方往往不對提供勞務一方進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要求提供勞務一方超負荷工作,違章蠻干,雙方忽視安全問題,導致事故頻發,造成意外傷害。
2、法律意識差。接受勞務一方,多數為農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識欠缺。由于經濟不寬裕,受到傷害后,不能聘請法律專業人士參與訴訟,導致對索賠的項目不明,經常遺漏、或過高、過低提出訴訟請求,維權能力差,權利難以得到保障。
3、賠償主體難確定。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一般未訂立書面勞務合同,幾乎都是口頭承諾,或者只是經人介紹跟著某某干活或者干某某活等,去留隨意性大,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糾紛發生時,提供勞務者往往難以正確確認索賠對象,導致同一受害事實反復起訴,增加當事人訴累。
4、獲得賠償難。此類糾紛不同于勞動關系,提供勞務者不能如勞動者因工受傷享有工傷保險待遇,接受勞務者也無法通過社會保險的方式分散用工風險,發生事故時接受勞務一方經常無力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受害人難以獲得賠償,造成此類案件上訴率高、上訪率高、執行難等,矛盾尖銳,不利于糾紛的解決。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qqpc/lwzsh/lwflpx/41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