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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1998年7月16日離婚。該院民事調解書確認位于XX公司X號樓20號兩室一廳住房一套,由原、被告共同居住使用(各自一半)。原、被告雙方自離婚后一直共同居住在該房屋至今。1998年1月15目,XX號文件同意XX市木材總公司按照《XX辦法》將包括XX市木材公司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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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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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的主體、客體及內容的基礎上簡要分析了設置居住權制度的現實意義及其在審判實務中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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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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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用益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都是一種獨立的權利,它不從屬于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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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不能過戶,不受法律保護,遭遇拆遷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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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房屋得不到產權保證的,不具有房產所有、轉讓、處分、收益等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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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公示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占有,二是登記。對于可以移動的動產物權說,占有是普遍的公示方式,對于不可移動的不動產來說,登記是普遍的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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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不經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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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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