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2月18日某鎮政府與某公司簽訂一份“幸福之家建設協議”。協議約定,由某公司對某地塊進行投資拆遷重建,資金自籌。但某公司承建的“幸福之家”的建設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幸福之家”建設工程項目沒有相關用地審批手續,并且該項目工程也沒有行政機關頒發的規劃許可證。2012年3月李某以某公司未兌現承諾為由,強行搬進某公司承建的一套樓房內居住。為此,雙方發生糾紛,某公司認為李某侵占了其權利,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返還房屋。李某認為某公司沒有任何合法建房手續,其不是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權利要求自己騰讓房屋,法院不應立案受理此案請求駁回起訴?!?br />
【評析】
雖然某公司所建房屋屬于違章建筑,但其有占有事實,享有占有利益,而占有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某公司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其要求李某返還房屋的請求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且應予支持。因此,本案屬于李某占有某公司所建房屋,某公司要求李某返還房屋應受理。
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要通過訴訟方式實現,因此又稱為占有之訴。它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他人侵害的情況下,可基于合法的占有,請求不法行為人返還占有物、停止對占有的侵害、排除對占有的妨害。某公司是違章建筑的建設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占有一章規定及民法占有理論,某公司是違章房屋的占有人。某公司雖然不能享有違章房屋物權權利,但享有占有利益,該占有利益即便是無權占有之利益,為維護正常財產秩序、穩定社會生活,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br />
某公司對違章房屋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有相關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李某拒不搬出行為對違章房屋已經構成侵占,某公司作為違章房屋的實際占有人,當然有權請求李某返還房屋。
綜上所述,雖然某公司所建的樓房屬違章建筑,但在管理部門認定并限期拆除之前其對所建樓房的占有,作為一種事實狀態是受法律保護,可以對所建樓房為占有以及使用和收益,禁止他人侵犯對其所建樓房的占有和任意侵害。李某非法侵占訟爭房屋,致使某公司的占有利益無法實現,構成民事侵權。本案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是確認違法建筑權利歸屬及內容,而是因違法建筑的占有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爭議屬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圍,某公司要求李某返還房屋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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