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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況下,二審期間是不能追加第三人的。但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或進行協調等實質性化解糾紛之需要,可通知與此案處理結果有關,但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之案外人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一旦第三人之訴訟目的已經完成,在作出終審判決之前,法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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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房屋已經被抵押,但當抵押權人作為合同約定負有辦證義務的一方,未能依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有權要求義務人依約履行辦證義務,人民法院也應當對其訴求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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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之間存在家庭關系時,當事人之間應該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對不動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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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請求權包括基于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和占有人的物品請求權,占有人也有排除妨害的權利。李某某對使用、管理水井,付出了人力,并對其進行維護。李某填埋水井,侵害了李某某的占有權利,所以,李某某是可以提出排除妨害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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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時候,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擔保物的債權;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而且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實現該擔保物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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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問題是物權的請求權什么情況下發生轉移的問題。請求權是權利人請求他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的權利,是特定人的相對權。本案村委作為土地所有人的排除妨礙請求權因與呂某簽訂了承包合同就能直接移于呂某,呂某依法享有排除妨礙請求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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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當事人雙方已經簽訂“名不副實”的合同,如果其在簽訂過程中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情形,則應認定其是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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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當確認某商業銀行就黃某用于抵押的房產的拍賣、變賣所得價款是享有優先受償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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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之地A地塊“攏來坡”和B地塊“檢尺、應我、應鏟、巴么、干儀”在土改、合作化、四固定、林業三定等之各個歷史時期,均未明確劃分屬原告或第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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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常遇到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承辦法官應當結合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和案件的實際情況及時作出裁判,告知適格當事人參加訴訟,從而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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