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月,老楊夫婦與兒子小楊簽訂房屋贈與合同,雙方約定:老楊夫婦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有永久居住權。雙方將這份合同進行了公證,然后辦理了房屋產權的變更登記。
2013年5月,老楊夫婦的女兒想把戶口遷到該房屋內,但小楊不同意。老楊得知后非常生氣,與小楊為此時發生了爭吵。老楊某打電話報了警,民警趕來當場進行了調解,事情暫時平息下來。
之后,老楊夫婦氣憤難平,在女兒的鼓動下,將兒子小楊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他們與兒子簽訂的房產贈與合同。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秶贤ā返谝话倬攀畻l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但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受贈人小楊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楊夫婦的永久居住權。事實上,老楊夫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由于女兒遷戶口的事,老楊與小楊發生沖突,從情理上講,小楊的做法是不對的,但老楊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楊嚴重侵害了老楊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老楊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很難被法院支持。
【審判】
法院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楊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楊,小楊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的。贈與合同簽訂后,老楊夫婦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老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楊嚴重侵害了老楊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
為此,法院駁回老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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