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韓某今年65歲,與前妻育有兩個女兒。2013年2月前妻去世,老人通過公證把房產贈與大女兒,并過戶到受贈人名下,但老人一直居住在里面。為照顧老人起居,大女兒又請來了一個保姆。但沒想到的是,過了一個月,保姆與韓某結婚了,并想要回房產轉贈給保姆。女兒不同意,老人訴諸法院。
【律師意見】
老人的贈與合同已經公證,且過戶。因此贈與合同不能撤銷。
【案件分析】
本案中,父女之間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法,而且還經過了公證,并辦理好了產權登記手續,依法應當認定為有效。因此韓某要求撤銷贈與合同要回房產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法院不予支持。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此規定。該法第187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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