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A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被告:張先生
第三人:B有限公司、C出版局、D有限公司
張先生與宋女士系同事關系,自2004年1月起,宋女士因業務需分6次向張先生借款,共152萬元。后因宋女士未按期還款,張先生向某人民法院起訴。訴訟過程中,該法院于2005年2月17日向該地文化局(第三人C出版局)送達了(2005)民事裁定書,并凍結了宋女士在C出版局未結的款項154萬元。案件經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某人民法院依雙方協議在(2005)民事調解書確認,宋女士欠張先生152萬元,宋女士于2005年3月16日前還款18萬元,余款于2005年6月底以前付清。因宋女士沒有按期還款,張先生于2005年8月4日向某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某人民法院確認宋女士未履行義務后于2005年9月15日向C出版局送達(2005)執行裁定書以及協助執行的通知書,要求于法院執行賬戶提取被凍結款項,但C出版局沒有予以協助。后經某人民法院查明:2005年8月末,C出版局擅自向宋女士支付了法院凍結的款項100萬。2007年2月26日,某人民法院制定了(2005)執行裁定書,追加了C出版局為被執行人,在擅自支付款項的96萬元范圍內向張先生承擔賠償責任。
1987年9月,某局(現C出版局)為建位于W路的辦公樓在該地土管局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后來因該縣某文件的要求,C局將3027.23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產變更到B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進行經營管理,在2004年1月2日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文件附件中明確,縣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在委托經營管理期間,其既得利益保持不變,收入仍然由原產權單位享有。
2006年1月,甲方C局和乙方D有限公司簽訂辦公用房轉讓協議書,甲方轉讓位于該縣W路房產面積2039.12平方米,總價170萬元。2006年2月,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同意C局部分土地按協議價170萬元有償轉讓D有限責任公司。轉讓款由D有限責任公司轉到該縣財政局賬上。
經查明:B有限責任公司和D有限公司在該縣的分公司在2006年7月16日與2006年9月19日分別辦理土地、房產變更登記相關手續。2006年12月,經xx號抄告單確認,轉給C出版局60萬元,專用于紀工委購樓等資金,且該樓在售給紀工委前也登在B有限公司名下。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一、C出版局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是無償劃撥到B有限責任公司的?!秳潛苡玫啬夸洝分刑岬剑瑢σ誀I利為目的,非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項目,應當以有償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B有限責任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C出版局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無償劃撥到B有限責任公司名下進行經營管理,依據了該縣某文件的精神及其會議記錄,而這些不得違背有關法律法規。
二、C出版局登記到B有限責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仍屬于C出版局直接支配的不動產。該縣某方案指出,在委托經營管理時,縣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已獲利益保持不變,仍由原產權單位享有收入。該縣W路上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從C出版局過戶登到B有限責任公司名下,只是該縣國有資產統一集中進行委托經營管理,此期間內,其已得利益是保持不變的,故收入仍應由C出版局(原產權)享有,而該房產轉讓過程中仍由C出版局出讓,因此該房產轉讓款屬于C出版局。同時,第三人B有限公司只表達轉讓款是國有資產的意見,并未提執行異議、和主張轉讓款歸其所有,因而應由C出版局享有此案中的房產轉讓款。C出版局所出售登記在B有限公司的辦公樓,給該縣紀工委的所得轉讓款60萬亦經該縣政府確認,由原產權單位C出版局所有,所以,C出版局出售已登記到B有限責任公司卻歸其直接使用的辦公樓所得房產轉讓款,應屬于C出版局。#p#分頁標題#e#
三、雖然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管理和監督的機關,但并非所有的國有資產都歸其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指出,公司與法人有同等民事權力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法人須依法成立,有必要財產經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C出版局是獨立法人單位,該縣W路上的辦公樓、土地使用權是C出版局必要的財產,其作為被執行人,應承擔民事責任。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動、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及依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訴訟爭議辦公樓及土地使用權是C出版局合法的直接支配財產,其與D有限公司所簽訂的轉讓協議是合法且有效的,且其交易已經該縣人民政府確認,所得轉讓款應歸屬C局。該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不能將該辦公處歸為國有資產;其也代表國家對該辦公樓行使了所有權,所以訴訟爭議此房產的轉讓款是該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資產而規避C出版局應承擔的責任。
基于上述原因,位于該縣W路的辦公樓及土地使用權屬于C出版局辦公所須,即使已經登記入B有限責任公司,依舊屬于C局可直接支配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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