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10年1月,某公司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其購買的發一處房屋租賃給王某使用,該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合同簽訂后,某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王某使用,王某則按月給付租金。
2010年低,王某開始拖欠租金,經某公司催討仍不給付。
2011年5月,某公司起訴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王某承擔違約責任。而王某抗辯稱房屋沒有產權證應屬于無效合同,不應給付租金,也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分析:
在產權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房屋所有權人出租屬于自己的房屋,是其行使對所有物收益、處分權的行為,其所簽訂的房屋租貨合同不因所有權人締約時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無效。某公司對王某出租房屋的享有處分的權利,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為有效的合同?,F王某長期未付租金,已違法合同的約定,應當給付其租賃期間未給付的租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fcjz/fwzl/zljdal/601.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