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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事人雙方出現房屋租賃糾紛時,即使一方無過錯,另一方仍有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但應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適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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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李君、李秀申請再審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應當再審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李君、李秀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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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訴訟階段對債務人在第三人處的債權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沒提出異議,進入執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仍應按照《執行規定》第63條的規定執行。但是,須防止當事人規避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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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合同,只有違反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時,才能認定該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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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舉證,應當提供原物或原件。原告以原件由出納員保管為由沒能向法院提交證據的原件,而原告提交的復印件被告不予認可,并提交相反的證據。故原告提交的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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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轉讓費是否應該返還時,應根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實際受益情況確定各自負擔比例并以此確定返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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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間已經簽訂租賃合同但尚未履行時,如果物主與第三人在此之前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合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宜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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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何某是否存在轉租的行為,是否應給付宮某違約金2500元的問題,何某在與宮某簽訂《租房合同》后,又同第三人簽訂《租房合同》,將其租賃的門面的一部分轉租給良某,其存在轉租行為。雙方簽訂的《租房合同》,是雙方真實之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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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份轉移給第三方,應當經債權人同意”規定的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就是一旦有第三人承擔原來之債務,且得到債權人同意,原來的債權人就退出了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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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中,相對人信賴的是代理人具備代理權;而冒名頂替行為中的相對人信賴的是直接交易的相對人是真正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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