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實踐中,區分地役權糾紛與相鄰權糾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首先,相鄰關系依法律規定而產生,而地役權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從我國民法關于相鄰關系的規定來看,由于相鄰關系主要基于法定,所以不能完全取代約定的地役權。例如雙方約定,相鄰雙方一方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并給予對方一定數額補償,這屬于地役權而非相鄰關系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純粹根據其相互間的約定而設定提供便利的權利和義務,那么此種權利是地役權而不是相鄰權。但如果相鄰雙方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土地通行(別無他路可走),則屬于相鄰關系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00條調整;
其次,地役權強調的是在土地之上發生的權利。而相鄰權不僅包括土地權利,還包括所有相鄰不動產發生在空間的權利;
第三,地役權一般需要登記,因為相鄰關系在實質上是對相鄰各方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約束,它不需要作為一種獨立的權利而進行登記。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相鄰關系不同于地役權,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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