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仍在一起生活多年,同居期間共同出資建房因再起爭執后無家可歸,起訴法院要求對同居期間已贈與兒子的房產按份分割。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白槎法庭日前審理了這起同居期間析產糾紛案件,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秦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秦某與被告張某原是夫妻,2002年生一子。1999年夫妻雙方因瑣事發生爭吵到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離婚后仍在一起生活。2003年兩人在白槎鎮上置地共花費了25萬元建起了一幢二層小樓,其中原告出資10萬元。原告于2009年給兒子寫了一份贈與協議,將其對樓房財產出資份額贈送給兒子。
2012年初,原、被告因矛盾激烈爭吵后,被告將其趕出家門。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出資份額財產權未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按出資比例支付房款應首先證明其在該訴爭標的物中享有財產權,但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已經證明原告已將該財產份額贈與兒子,而原告亦無證據證明贈與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因此,對原告的訴請應予以駁回,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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