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告焦占(化名)系原告焦明(化名)與前妻范水(化名)所生之子,1979年,原告焦明與前妻范水離婚,離婚時確定被告由焦明撫養(yǎng),被告妹妹焦粉(化名)由范水撫養(yǎng)。1982年,焦明與張榮結婚后,被告同二原告及祖母在一起共同生活。兩原告婚后又生育二個兒子,一子焦保(化名),現年21歲,另一子焦兵(化名),現年19歲。1997年,被告焦占結婚?;楹蠼拐及岬狡湓栏讣揖幼?。2005年被告眼部患病后,很少對原告盡贍養(yǎng)義務。為此,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訴至本院,要求被告盡贍養(yǎng)義務。
【案件焦點】
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費200元,承擔醫(yī)療費用的二分之一,該請求能否成立。
【評析】
本案系贍養(yǎng)糾紛。被告焦占系原告焦明之子,其依法應對原告焦明履行贍養(yǎng)義務;原告張榮與原告焦明結婚時,被告焦占僅7歲,其與父親及張榮共同生活,與張榮形成了有撫養(yǎng)關系的繼母子關系,故被告焦占依法亦應對原告張榮履行贍養(yǎng)義務。
贍養(yǎng)老人不僅是法律規(guī)定子女的法定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難或身體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故被告以其眼睛患病,家庭生活困難而拒絕贍養(yǎng)二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根據原告的子女人數和XX省農村居民年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確定被告焦占每月應支付二原告生活費150元,二原告要求每月200元,超過部分,不予保護。因二原告有三個兒子,故二原告的醫(yī)療費用,被告應負擔三分之一,原告要求被告負擔二分之一,不予支持。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焦占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費15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從2009年元月開始計算,2009年上半年生活費9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以后每半年的生活費在每年的元月10日和7月10日前一次支付。
二、二原告醫(yī)療費用,由被告焦占負擔三分之一。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郵寄費80元,合計105元,由被告焦占負擔。
【總結】
贍養(yǎng)父母是中華兒女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難或身體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為自己個人方面的問題放棄贍養(yǎng),若真的無力承擔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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