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與被告于2006年3月開始戀愛,2007年1月15日自愿辦理結婚登記。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瑣事多次發(fā)生糾紛,被告在糾紛中毆打過原告。但每次糾紛后,原、被告均經(jīng)雙方親友調(diào)解和好。2009年1月13日,原、被告因再次發(fā)生糾紛而分居,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償還了被告婚前因購買住房所欠債務六萬余元。
【案件焦點】原告訴求是否可以實現(xiàn)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告與被告經(jīng)自由戀愛后自愿結婚,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的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倔強,相互缺乏溝通,多此發(fā)生吵打,被告負有主要責任。但被告已認識自身錯誤,有悔改的誠意,只要原、被告原、被告相互在生活中真誠相待,克服個性方面的缺點,經(jīng)常溝通,增進理解,相互體諒,慎重對待婚姻,原、被告的夫妻關系完全可以搞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訴稱被告實施家庭暴力,無充分證據(jù)證實,該請求離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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