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趙晚(化名)與被告蔣興(化名)于1993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94年2月3日在XX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同年11月14日生女孩,2003年11月9日生男孩。婚后一段時間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因生活瑣事有過爭吵、打鬧。自2006年起,被告懷疑原告有外遇,雙方產(chǎn)生較大矛盾,被告也有過毆打原告的行為。自2007年9月起,原告離家出走,雙方一直分居至今。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有欠周某人民幣20000元。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礎,婚后雙方并無原則性矛盾,只要原、被告雙方互相尊重,互諒互讓,夫妻關系仍可以搞好。原告沒有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晚與被告蔣興離婚。
本案受理費用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晚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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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告趙晚(化名)與被告蔣興(化名)于1993年12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1994年2月3日在XX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同年11月14日生女孩,2003年11月9日生男孩?;楹笠欢螘r間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因生活瑣事有過爭吵、打鬧。自2006年起,被告懷疑原告有外遇,雙方產(chǎn)生較大矛盾,被告也有過毆打原告的行為。自2007年9月起,原告離家出走,雙方一直分居至今。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的共同債務有欠周某人民幣20000元。
【案件焦點】原被告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本案系離婚糾紛,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礎,婚后雙方并無原則性矛盾,只要原、被告雙方互相尊重,互諒互讓,夫妻關系仍可以搞好。原告沒有提供確鑿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離婚條件。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晚與被告蔣興離婚。
本案受理費用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趙晚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總結】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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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fā)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lhjf/lhflpx/2283.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