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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于2005年11月30日判決書,判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近幾年,原、被告及其子女之間多次因為財產引起糾紛,并有相互毆打致傷情況,故原告又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財產有東屋配房四間,雙方婚后無共同存款、無債權、無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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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艷(化名)與被告郭明(化名)2006年6月15日登記結婚,2007年11月7日婚生一女取名郭楚(化名)。2008年因雙方生氣分居生活,2008年10月2日原告將其女兒郭楚從被告郭明母親家帶走由其撫養。期間被告郭明未盡撫養義務、支付撫養費,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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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3年經堂姐介紹相識后訂婚,訂婚3天后 均外出打工。2004年1月10日在XX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楹笤⒈桓娉R蚣彝バ∈掳l生爭吵。原告于2006年底獨自外出XX打工,并對被告隱瞞了打工的具體地點。2009年3月29日,被告來到原告所在的公司,與原告發生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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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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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系兩原告兒子及兒媳,兩被告在XX河擁有面積為100.97㎡的房產;78㎡的地皮;小車一輛。另外唐生(化名)婚前購得XX路商居樓及門面。因兩被告2008年10月20日提出離婚訴訟,將家庭財產以夫妻名義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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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婚后由于被告經常外出,致使夫妻感情日趨淡薄。自2001年起,原、被告基本上處于分居狀態;自2006年起,原、被告持續分居已逾三年,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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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離婚律師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不牢,草率結婚,婚后共同生活時間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別是2007年6月20日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的法定離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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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為法定的共同之債和約定的共同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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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法定理由和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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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和邵某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1997年10月16日登記結婚?;楹箅p方感情尚好。1999年1月20日兒子邵某某出生。近年來雙方由于缺少交流,感情漸歸于平淡,夫妻間有時發生爭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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