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繼承人為曹蓮(化名),原告劉才(化名)與曹蓮系夫妻,被告劉燕(化名)系曹蓮女兒,被告徐玲(化名)系曹蓮的母親,上述三人均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節。原告劉才與曹蓮于1973年登記結婚,1975年2月1日婚生一子劉染(化名),1980年5月11日婚生一女劉燕,劉染系智力殘疾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975年XX村分給一組曹蓮宅基地一處,后建房三間,1979年原告夫婦拆舊房建新房28間,2000年將原有28間房屋拆除重新打地基建樓房三層38間,該三層樓房于2001年建成,建房時被告劉燕20歲。2002年7月3日劉燕與張建(化名)登記結婚,劉燕婚前、婚后均與父母即原告劉才、曹蓮及其哥哥劉染共同生活,未分家。2003年3月份曹蓮去世, 劉才于2003年12月3日起訴要求分割繼承2000年所建三層樓房中的662.6平方米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有關部門對爭議房屋面積進行了鑒定,經鑒定該樓房一層建筑面積為339.98平方米,二層為321.68平方米,三層為321.68平方米,共計983.34平方米。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9日作出判決。原告劉才不服判決,多次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發回人民法院重審。本案所渉房屋于2006年9月份被XX路街道辦事處xx村村民委員會拆遷,2006年9月27日簽訂兩份拆遷合同,其中原告劉才持一份協議補償面積為414平方米的拆遷合同,被告劉燕持一份協議補償面積為612平方米的拆遷合同,兩份合同協議面積共計1026平方米。目前爭議房屋尚未建成,仍處于拆遷狀態。
【案件焦點】關于該房屋的財產屬性問題存在爭議
【評析】
上海遺產律師認為,
一、本案的當事人與劉染作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節, 故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對被繼承人曹蓮所留遺產部分有均等的繼承權。但本案所涉遺產系家庭共同財產,即2000年所建三層樓房的一部分,故應先析產后繼承。
二、對各共有人所占共同財產比例問題,根據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貢獻大小,酌定原告劉才夫婦各占共同財產的42.5%、被告劉燕占共同財產的15%。另因本案爭議房產原系2000年所建房屋,該房屋于訴訟期間被拆遷,原有財產轉化為拆遷補償面積,即相應的債權,故應對2000年所建房屋的拆遷補償面積1026平方米先析產后繼承。
三、被繼承人曹蓮析產分得份額應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夫劉才、其母徐玲、其女劉燕、其子劉染各繼承四分之一。繼承人劉染死亡時,被繼承人曹蓮的遺產尚未分割,故劉染應得的遺產份額應由劉染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即原告劉才轉繼承。
四、認可共同債務47000元,各繼承人應按繼承份額承擔。
【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三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XX村一組8–1號(曹蓮宅基地)拆遷補償面積中的654平方米歸原告劉才所有(其中包括析產本人分得436平方米、繼承曹蓮遺產109平方米、繼承劉染遺產109平方米)。
二、XX村一組8–1號(曹蓮宅基地)拆遷補償面積中的263平方米歸被告劉燕所有(其中包括析產本人分得154平方米、繼承曹蓮遺產109平方米)。
三、XX村一組8–1號(曹蓮宅基地)拆遷補償面積中的109平方米歸被告徐玲所有(繼承曹蓮遺產)。
四、共同債務47000元,原告劉才承擔29964元,被告劉燕承擔12043元、被告徐玲承擔4993元。(上述債務若履行完應以債權人的認可或有效的還款憑證為準)。
五、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p#分頁標題#e#
【總結】
對遺產的財產分配,要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由第一順序繼承人先行繼承,在特殊情況下也需要按照家庭成員的貢獻比例合理分配,如本案中根據家庭成員在家庭中的貢獻大小,酌定原告劉才夫婦各占共同財產的42.5%、被告劉燕占共同財產的15%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2262.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