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姜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中國銀行成功申請額度為50000元的信用卡一張。2016年6月12日姜某用該卡在某商場購買家電消費32568元。2016年7月2日姜某突發疾病死亡。
因該信用卡到期后未能還款,中國銀行將姜某的妻子王某,姜某父母姜某甲、楊某,兒子姜某乙訴至法院。在庭審前被告姜某甲、楊某、姜某乙明確表示對于姜某的遺產放棄繼承。法院依法判決妻子王某承擔還款責任。
【評析】
首先,本案應當明確持卡人的生前信用卡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在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費支出,應當認定為家庭共同支出。
本案持卡人姜某與銀行之間的信用卡辦理、使用行為,雖然是姜某其個人實施,但其與銀行并無明確約定因此產生的欠款為個人債務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本案持卡人姜某使用的信用卡所欠債務,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持卡人死后如何確定賬單償還責任人。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持卡人如無其他個人財產的,夫妻另一方仍應繼續償還。在公民死亡后的繼承應在死者債務清償后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后發現死者存在未償還債務的,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限額內償還相關債務?!独^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本案被告姜某甲、楊某某、姜某乙作為姜某的法定繼承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對于姜某的遺產放棄繼承,因此該三人對死者姜某的債務不負償還責任。綜上,本案應由死者姜某妻子王某承擔償還責任,在償還時,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如姜某無其他個人財產的,由王某承擔償還責任。
本文由上海離婚律師尤辰榮發布,原文地址:http://www.ynssly.com/hyjt/yichanjicheng/ycjdal/2078.html,歡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