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也就隨之無效了,合同也應該立即終止履行。對于那些未履行的無效合同,立即終止履行就已經足夠,但是對于那些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除終止履行外,還將涉及產生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的一些法律后果。
1、返還財產。這個應是合同無效后產生的最基本的,也必然是最重要的一個后果。實踐中,適用返還財產,首先需注意,不以過錯為前提,就是不管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會有返還財產的法定義務。其次,必須要考慮財產在法律上和事實上能夠返還為條件。如果“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仍簡單適用恢復原狀原則,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及財產的不必要浪費。“不能返還”指的是標的物滅失且無替代物,或者因為毀損嚴重而無法修復,或者標的物經過使用價值已經顯著減少了,或者標的物是專有技術等一些無形財產,或者該財產已經轉移給善意的第三人等等:“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根據實際情況,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予返還并無弊害。
2、折價補償。當出現合同無效不宜適用返還原則的時候,或者出現了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情況時,就應該以當時國家規定的價格折合成錢款補償;如果說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則應該以市場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折合成錢款后補償,但不能夠根據雙方約定的價格標準折合補償。
3、賠償損失,是因為合同無效了而產生賠償損失的責任,也可以說不但是一種單獨責任,同時也是返還財產后的一種補救措施。在合同沒有能夠履行的情況下,也有可能會發生締約費用、準備履行合同的費用及信譽利益等的損失。在此情況下,無過錯的一方,因為合同無效所發生的損失正是基于締約過失行為而發生的損失。因而對此損失,應該根據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來加以的界定,不可以根據合同生效后的是否有實際利益加以認定。對于返還財產前,因一方實際占有,使用財產的收益,在返還的時候也應該作為損失的一部分適當予以賠償,但應該扣除使用期間合理的支出,以防止合同無效使雙方的利益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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