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因提供抵押物的一方的過錯而沒有辦理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能設立造成的損失,提供抵押物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
【案情】
2013年9月30日白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20萬元,期限為3個月。當日黃某與李某簽訂了份房屋抵押合同,約定黃某以其私有的住房1套為該借款本息作抵押擔保;黃某負責在3日內辦理抵押合同登記手續等內容。李某如約向白某提供了借款,而黃某卻以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抵押權至今未能設立。
借款期限于2013年12月30日屆滿后,借款人白某未能償還借款?,F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黃某賠償因拒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而產生的損失。黃某則辯稱抵押合同未登記而無效請求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本案中,抵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受法律保護。根據合同約定,黃某負有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義務,白某則享有抵押登記請求權。黃某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抵押權不能設立,白某有權訴請法院,要求黃某承擔繼續履行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
《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即物權登記依賴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但物權登記本身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李某與黃某達成設立抵押權的合意,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并簽字確認,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應認定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對李某和黃某均有法律約束力。
二、黃某拒絕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構成違約,應適用違約責任而非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則是指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即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是合同義務,即當事人應當按合法有效的合同履行義務,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的房屋抵押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黃某拒絕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并不是發生于抵押合同締結過程中,而是在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故意違反合同的違約行為。因此,黃某拒絕辦理抵押登記的行為符合違約的法律特征,故黃某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李某與黃某簽訂的抵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故該房屋抵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黃某拒絕辦理抵押登記導致抵押權未能設立,其行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黃某應當賠償李某因此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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