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種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中標合同即白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案情】
2006年3月18日某開發公司與某建筑公司經私下運作,雙方分別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三份,將項目中的6棟樓發包給了某建筑公司,合同價800萬余元。其間,為了完善手續,某開發公司還對該項目象征性的公開招標,某建筑公司以遠遠高于上述所簽合同的價格投標,并順理成章的中標取得了中標通知書,中標書中載明的價格為1000萬元,高于此前所簽訂合同約20%。工程完工后,雙方仍按原合同800萬元進行決算,并確認98%工程款已結清。
決算后,某建筑公司認為材料價格上漲,要求漲價,雙方協商未果,某建筑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按中標通知書重新決算。
【分析】
該類案件反映出了建筑市場上的一些不正當競爭的違法現象,也即行話所稱的“黑白合同”現象:“黑合同”是雙方在公開招標前訂立的真合同,是暗箱合同,按照行規雙方要按此執行;“白合同”是為了符合招、投標法的規定所履行的一個形式,并非雙方的真實想法。
為了處理這一違法現象,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其中第二十一條中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種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本案中承包商與開發商之間對工程款已進行決算,雙方對真實合同的內容已履行完畢,因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相關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上述解釋的精神是為了防止壓級壓價,降低工程質量,杜絕暗箱操作,適用于未進行決算的情況,已竣工決算的工程不應適用,否則將導致許多已處理完畢的工程糾紛重回訴訟程序,并違反民法誠實信用原則。
【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三份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書后,被告又進行了邀請招標并最終確定原告中標,但雙方仍按原合同履行現合同已履行完畢,并已進行決算,雙方的決算意見真實,應以此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對于原告要求依據招投標文件進行決算的意見,依法不予支持。
故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按照招標合同重新決算的訴訟請求,判令某開發公司按原決算支付工程尾款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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