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縣人民政府2012年6月作出《某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該決定載明征收補償方案詳見《某公園周邊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該方案由縣房屋征收中心擬定并頒布。事件起因是,房屋被征收人唐某等人對該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并不認可,2012年7月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縣政府給予撤銷該補償方案。被告縣政府則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原告唐某等人不服,決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依法撤銷被告該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并繼續審理該行政復議案的訴訟請求。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請行政復議的《某公園周邊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縣房屋征收中心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該補償方案系征收前的前置階段性行為,屬行政程序尚未終結的不成熟的行政行為,并未對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產生什么實際性的影響。被告對原告的復議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后原告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該市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問題上,對被征收人產生直接影響的是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對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過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直接實現權利救濟,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補償決定的審查也包括對征收補償方案的附帶審查,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
因此,征收補償方案不能單獨對被征收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審判】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問題上,對被征收人的直接影響的是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的實行,而征收補償方案僅僅只是只是房屋征收實施過程中的階段性行為,并不會對被征收人的利益產生實際影響,依法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行政復議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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