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張某原本是農民。2013年的2月,被告李某因駕駛小轎車沒有按規定行使,與張某的電動車相撞,導致張某受傷、車輛受損。事后認定,被告李某應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沒有責任。事故后,原告經傷殘鑒定為八級傷殘。同年6月,原告張某將戶口變更為非農戶口,并且要求被告要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來賠償損失,但被告拒絕此賠償。后來原告又將被告告到法院,并堅持要求被告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等損失。
【焦點】
這起案件的分歧是事故致殘后改變戶口性質該如何確定傷殘賠償金標準。
【分析】
筆者認為原告在致殘前戶口在農村,是農村居民,在致殘后變為非農戶口,是為了獲得更多的賠償,這是逃避法律的行為,是無效的,應該按照農村的標準來賠償。
一、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一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確定傷殘之日起二十年。該司法解釋中雖沒有明確受害人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取得時間確定標準,但[1992]16號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涉外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三部分關于“傷殘賠償的范圍”中明確規定,致殘者的收入損失是根據受傷致殘前的實際收入水平計算。該解釋雖然不適用于本案,但也有參照意義。
二、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仍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戶口,且無法存在無法消除城鄉區別是客觀現實。“居民”是指居住在某一地方的公民,他不取決于戶口性質,而是取決于居住?!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對公民的經常居住地也作了相同的定義,這些規定都只以居住為條件,而不以戶籍登記或收入為條件??芍?,戶口和居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農村居民中有農業戶口也有非農戶口,城鎮居民也是如此。因此,第二種意見中以改變了戶口,收入將可能發生變化,因而適用城鎮居民的標準觀點錯誤。
三、在最高人民法院沒有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或上級法院沒有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前,應當適用法律規避原則。法律規避又稱法律欺詐,是指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了實現利已動機,故意制造某種連接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對其不利的強制規定,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行為。基于規避行為導致扭曲適用的準據法無效。雖然受害人變更戶口性質索求高額賠償的行為不是涉外民事訴訟,也不存在準據法的問題,但變更戶籍性質的行為亦導致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同,從而有利于受害人的情形,二者本質是一致的。民事司法實踐中,是允許適用國際慣例和法律原則的。因此,受害人改變戶籍性質從而規避法律欲達到有利于已的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雖然筆者不贊同因戶口性質差別造成“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但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拘束力,理應遵守。如果致殘后,原為農村居民通過改變戶籍便可以按改變后的城鎮居民標準賠償,從而“合法”地索求高額賠償,其結果是弄虛作假的人獲利,最終也會從根本上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公信。因此,本案的原告張某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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